常州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常州市城市规划区为市辖各区和新区的管辖范围。第四条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任何建设都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第六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常州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须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市级审议鉴定;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内容的调整修改申请进行审议;对市政府指定的城市规划进行审议鉴定,作为审批的技术依据;对全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常州市规划国土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履行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第八条各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常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天宁、钟楼、戚墅堰和郊区的规划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各自辖区内居(农)民私人住房建设和翻修的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管理委托权限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建设,必须取得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居(农)民私人住宅建设必须取得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沪宁高速公路常州段两侧各200米和入口处规划用地范围内、外环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主次于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一般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近期建设区、文物保护区以及市政府划定的需特别控制的区域为城市规划管理特定地区,特定地区内的用地、建设均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有关单位对检举揭发违法建设的个人应给予支持、保护,并给予一定的奖励。严禁打击报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常州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各辖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须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市、所辖市的总体规划以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指定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审批。市、所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四条市城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5年检查一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第十六条与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各专业规划由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