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1.2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本技术规范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1.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1.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1.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1.6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1.7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6)《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10)《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规范》(试行)(GB19128-2003)(11)《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规范》(试行)(GB19217-2003)(1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术语3.1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3.2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3.3周转箱(桶)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3.4焚烧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3.5焚烧炉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3.6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医疗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3.7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