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十局治理“小金库”专项工作文件汇编1、中央五部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3、李融荣在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4、中国水电十局《关于成立“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公司办[2010]92号)5、关于“小金库”专项整治的通知(公司发[2010]22号)6、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9、国有及中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文件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纪发[2010]29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专项治理的范围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专项治理办法另行下发。二、专项治理的内容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三、专项治理的步骤专项治理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