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本方案所称“计划生育药械”是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和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医疗器械;“成人‘性用品’”是指用于改善和增强性功能或对性活动起辅助作用,但依法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包括口服、外用和仿真工具等种类。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重点解决全县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一)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二)查处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三)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经营、使用活动。(四)营造诚信环境,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五)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单位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单位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二)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第1页共5页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三)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四)严厉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五)打击无证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行为;查处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六)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全县专项整治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口计生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组XX县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委,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专项工作联系(见附件2)。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全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县政府领导、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第2页共5页(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