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第337章已拆卸建筑物(原址重新发展)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有关某些已拆卸建筑物的原址的重新发展,以及就失去管有权对某些租客作出补偿,以及为与上述事宜相关的目的,而订定条文
[1963年1月11日](本为1963年第2号)第337章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已拆卸建筑物(原址重新发展)条例》
第337章第2条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土地注册处”(LandRegistry)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设立的土地注册处和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批准的任何新界土地注册处;(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有关日期”(therelevantdate),与任何受保障建筑物有关时─(a)凡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6条作出规定该建筑物须予拆卸的命令,指该命令送达的日期;或(b)凡发生火灾或其他灾祸,以致该建筑物被拆卸或经建筑事务监督证明该建筑物的危险程度使其须予拆卸,指发生火灾或灾祸的日期;“受保障建筑物”(protectedbuilding)指《业主与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部所适用或曾在有关日期适用的建筑物,亦指有任何部分为该第I部所适用或曾如此适用的建筑物;“受保障租客”(protectedtenant)指在有关日期一座受保障建筑物或该建筑物任何部分的租客或分租客,但只限于在《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部适用于或曾在有关日期适用于该租客或分租客的租赁标的之情况及在该部如此适用的范围内;“重新发展令”(re-developmentorder)指署长根据第4条所作出的命令;“重新发展通知书”(re-developmentno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