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北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含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管理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服务企业平等竞争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向农业生产者指定供应厂商、农业机械品牌、维修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农业机械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
其业务受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研制、生产和销售第1页共6页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机具改革
第六条新型农机具的研制应当以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或者不同地区生产急需的农机具为重点,同时努力开发与农艺相结合、利用多种能源及应用节能技术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新研制的农机具必须经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科技成果鉴定
国家和本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