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领导带班制度为了加强领导干部下井管理,强化井下现场管理,落实“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工作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及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并履行请假手续,报矿长批准,同时将实际带班人员姓名报矿调度室。1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10,中班15:10,夜班22:10。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6、每月20日前由安监站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二、带班人员职责1、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第1页共11页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4、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矿井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决策程序指挥、协调井下安全生产,不得替代现场队长、班组长的指挥,不得随意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5、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26、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机器设备的安全状况或设备缺陷情况。7、检查安全设施完好状况。8、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队长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9、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10、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11、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12、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负责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并认真填写《矿领导下井带班未处理问题落实情况记录》,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队组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13、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三、井下工作时间3第2页共11页1、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2、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四、严格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1、领导带班下井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和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体系中严格考核。把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个人取消年度安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认真实施考核,考核情况和奖罚结果在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2、凡不符合带班下井各项规定的入井次数,不能作为带班下井次数进行统计和考核。3、领导带班下井期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治理的,危险情况下积极组织人员安全撤离,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奖励。4、对领导带班下井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带班人员的责任。5、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6、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上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7、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