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主体类型(一)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种种理解年月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人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②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③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④“在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⑤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
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
⑦归两方所有,即国家和农民所有
⑧归三方所有,即国家所有、村集体所有和农户所有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界定与理性判断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对照原《土地管理法》第条以及《民法通则》第条第款和《农业法》第条的规定,结合新《宪法》第条和第条之规定分析,笔者认为,①新《土地管理法》第条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做了三个层次的、独立民事权利的科学规定,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分为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②明确了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分析新《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即“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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