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XX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以及建筑节能备案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建筑节能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备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墙革节能办窗口)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1、XX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及复印件;3、居住(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
第六条市墙革节能办窗口工作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第七条市墙革节能办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的,在《XX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上签署设计审查备案意见,并在市墙革节能办网站公布;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作出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整改意见
第八条工程项目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分项工程,在计划施第1页共3页工3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报市墙革节能办,市墙改节能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告后,提出检查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市墙改节能办对工程项目进行建筑节能现场检查的,应将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作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和计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据
第十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