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务政务公开党代表质询询问制度(试用)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区党代表可就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情况,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区委及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质询
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者也可要求撤回质询
二、区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
质询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大会主席团决定后,由被质询单位答复
三、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由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质询
质询案由区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同意后,由被质询单位答复
四、对符合规定的质询,被质询单位接到质询交办件后,在一个月内向质询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区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对不符合规定的质询,告知质询人,可以由其按照规定重新提出
五、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区委及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
六、区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和区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
受询问单位应在15日之内作出答复
七、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党代表质询询问制度党代表询问、质询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第1页共10页行)》和《XX县区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询问和质询询问是指党代表对区委、区纪委及其成员、区委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级党组织的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要求被询问对象做出答复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