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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行政申诉规章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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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行政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第四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第五条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二章申诉案件的管辖第六条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XX县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第八条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第1页共6页(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第十条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第十一条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第十二条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第三章申诉的提起和受理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部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2页共6页第十四条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四)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六条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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