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稽查执法权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促进依法稽查、廉洁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执法权监督制约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稽查选案的监督第四条除上级交办、转办、举报、协查等案件外,稽查选案应主要依托计算机选案,并辅以随机抽查、人工归集等选案方式
税政、征管部门和征收局、管理局向稽查局提供稽查案源时,应附送案源线索资料或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稽查选案(综合)部门应定期对收集的案源信息归类、汇总,进行整理登记,确定稽查对象,并编制本期或下期稽查工作计划,经国税机关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重大协查案件等专案(项)稽查,应及时报稽查局局长批准,下达稽查任务
第六条稽查任务下达后,稽查选案(综合)部门应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对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节稽查实施的监督第七条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为被查对象保密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或稽查人员少于两人的,不得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
第八条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稽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稽查
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立案标准的,应及时补填《立案审批表》
第九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应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底稿》,逐笔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所涉及的帐户、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