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论民事再审制度【摘要】: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本文通过梳理再审制度的一般法理和现实困境,结合既判力价值,探讨如何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再审制度。【关键词】:再审制度;一般法理;既判力;完善措施;引言有人针对再审制度与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存在着的紧张关系,提出了在改善审级制度的前提下,取消再审制度的主张。但在目前的情势下,取消对已经发生效力裁判的救济手段,似乎是不现实的。因为在我国,有错必纠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即使是经过终局裁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只要是错的,应当加以纠正,而无论过多少年、多少岁月。尤其是目前人们普遍认为我国审判水平还不是很高的现实情况下,要取消再审救济程序更是存在困难。基于社会对司法公正高度企望,从目前司法政策的趋势看,再审作为一项法院的重要工作,不仅没有减弱,而且还在不断加强。在这种情势之下,如何完善再审制度,更好地实现对生效裁判的救济,无疑是民事诉法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民事再审制度概述(一)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按照通常的定义,民事再审程序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即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审的程序。可见,再审程序并不是基于审级制度设置的正常的审判程序,而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备法定再审事由的法律文书再次审理所使用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二)民事再审制度的特征再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均是完全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对于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而言,再审程序有其独特的特征。1、非正常的审判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较,再审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审理,便于在保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事后救济程序就审理对象而言,再审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依法作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法律文书之前,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处于确定状态。可见,再审实质上为了改变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既定状态,因此,就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予以救济而言,再审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3、提起理由和期限特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一种特殊的对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审理的程序,提起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客观事由。时间是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2年内提出。4、审理法院特殊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原审人民法院。5、适用的程序与作出裁判的效力特殊再审程序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第二审普通程序。因此,适用再审程序作出判决的效力也只能因所适用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适用第二审普通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三)民事再审制度的一般法理纵览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理由的规定,虽然不同国家在再审理由范围上有宽有窄,但在维护判决稳定性和对再审理由的限制等方面却都是共通的,有共同的原理可供遵循。1、原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再审理由的界定标准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再审的功能并非纠错,而在于恢复判决的正当性。判决一经确定就具有既判力,而既判力是以判决的正当性为基础的。如果判决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