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宣導說帖壹、前言總統94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81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案,共計修正75條,其中增訂4條、刪除1條、文字內容修正者計70條,變動甚鉅,又與民眾日常生活及行的安全息息相關,有必要透過中央與地方道安體系進行宣導,使民眾遵循,以維持交通秩序,並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本次修正通過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仍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為目標,歸納此次修正部分條文之重點,暫先以下較為明確有利交通安全提昇之4個部分:1
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2
加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以遏止肇事;3
樹立行人穿越道之安全性及權威性;4
強化明確交通行駛環境及道路合理使用;茲依序分別予以重點說明如下:一、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1
增訂加重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之處罰規定;另並明定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領用牌照行駛道路之車輛沒入之
(修正第12條)2
汽車頭燈修正納入電系系統之重要設備,並修正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加重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另為杜絕不當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對上述經檢驗合格後在1年內違反規定2次以上者,吊扣牌照3個月;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再違反規定者,吊銷牌照
(修正第16條、第18條)3
汽車駕駛人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經再通知仍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處以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於其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