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宣導說帖壹、前言總統94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81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案,共計修正75條,其中增訂4條、刪除1條、文字內容修正者計70條,變動甚鉅,又與民眾日常生活及行的安全息息相關,有必要透過中央與地方道安體系進行宣導,使民眾遵循,以維持交通秩序,並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本次修正通過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仍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為目標,歸納此次修正部分條文之重點,暫先以下較為明確有利交通安全提昇之4個部分:1.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2.加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以遏止肇事;3.樹立行人穿越道之安全性及權威性;4.強化明確交通行駛環境及道路合理使用;茲依序分別予以重點說明如下:一、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1.增訂加重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之處罰規定;另並明定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領用牌照行駛道路之車輛沒入之。(修正第12條)2.汽車頭燈修正納入電系系統之重要設備,並修正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加重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另為杜絕不當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對上述經檢驗合格後在1年內違反規定2次以上者,吊扣牌照3個月;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再違反規定者,吊銷牌照。(修正第16條、第18條)3.汽車駕駛人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經再通知仍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處以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於其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再發給。(修正第24條)4.為有效遏止部分載重車不聽從指揮過磅或以消極方式抗拒過磅、拒絕停車接受稽查、棄車逃逸之情形,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0,000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修正第29條之2)5.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或單獨留置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者者,分別加重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及新臺幣3,000元罰鍰之規定;並於法律位階明定安置於安全椅所稱之幼童,指年齡在4歲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兒童。(修正第31條、增訂第31條之2)6.加重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均禁止其行駛;另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仍依各該條規定處罰。至於動力機械之範圍及其駕駛人應領有之駕駛執照種類,另授權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之。(修正第32條、第92條)7.明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如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沙灘摩托車等),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另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增訂第32條之1)8.快速道路比照高速公路納入另訂交通管制規則予以管制,並修正列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守管制規則而有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等16項行為或不得行駛或進入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則修正減輕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但並予明定該等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加重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