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XX县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投诉和检举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告诫:(一)未按规定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二)便民服务窗口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三)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窗口,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四)属于便民服务窗口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五)应由本窗口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窗口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窗口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其所涉及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一)未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时限的;(二)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第1页共3页(四)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六)牵头窗口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七)服务窗口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