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道停车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附属设施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确保行人通行和道路畅通
第八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一)道路交叉口及距交叉口规定范围内的路段;(二)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者公共汽车车站站亭、港湾内及站牌附近路段;(三)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及防火通道;(四)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五)盲人专用通道;(六)周围一定范围内已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在临时占道停车场规划设置范围内,申请设置停车场的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一)书面申请;(二)占道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第1页共4页(三)企业法人证明
第十条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单位,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十一条临时占道停车场审批程序应自受理之日起9日内完成,并自发放临时占道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审批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