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试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提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旨在保护缔约双方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缔约双方之间行为的审查,防止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采取恶意行为,并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以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从这一法律制度的由来、定义、构成要件以及与相关责任的区别、我国的适用类形、赔偿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和分析,系统地论述,让读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引言正常情况下,在合同的成立至履行完毕这一段期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受《合同法》调整
但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即在双方接触磋商阶段,因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使合同未成立,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既不能适用违约责任,也不适宜适用侵权责任,传统的合同法和侵权法都无力对受害人提供周全的救济手段,使那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缺少法律责任的约束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消费领域,一般消费者缺乏专门知识,以在缔结契约上欠缺合理正确的判断力,因缔约而遭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保护这种情况下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我国法律保护的空白
为谋求对缔约当事人的保护,促进交易安全,我国在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中第一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舶来品,缔约过失责任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缔约阶段的民事行为,使作为市场主体的合同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对于有效和全面保护缔约人的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制度的建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思想可溯及自罗马法,但首次阐述这第1页共7页一理论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
1861年,他在《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