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制度XX省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员工、群众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XX省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XX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点防范部位是对正常生产、办公、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尚不构成要害,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五条重点防范部位的范围是:(一)少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管制刀具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部位;(二)存放涉及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库、室、馆;(三)大中型商(市)场的收银台;(四)地铁、医院、民航、公交长途站、高速公路等行业售票、收费处;(五)生产、存放、经营金、银、珠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部位;(六)银行储蓄、邮政储蓄、保险、证券等营业场所;(七)加油、加气站;(八)收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的财务部门、部位;(九)生产、使用、存放稀有有色金属的场所;(十)用于展览、陈列、收藏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场所;1(十一)对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起较大要作用的计算机中心机房、电教室、中控室、调度室、动力、通讯等第1页共4页部门、部位;(十二)储存商品、物资单件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仓库;(十三)传输广播、闭路电视的机房和传输接口;(十四)内部礼堂、在用地下空间、汽车库、幼儿园;(十五)其他应列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六条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