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推进县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县政协委员应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政协章程等有关知识;注重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了解和学习,明确全县工作的大局和重点
积极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各类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和学习培训活动,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参加各种会议
县政协委员、政协常委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常委本人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向县政协请假,经县政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方有效
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某次会议或分组讨论的,须向召集人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有效
其他会议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承办机构负责人请假
对既不到会也不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
每届任期内,委员累计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2次,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常委累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议3次,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按照政协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和有关程序,劝其辞去委员、常委职务
三、主动撰写提案
县政协委员应根据《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密切与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撰写提案
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届内至少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