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研究为杜绝以罚代刑现象,依法惩罚犯罪行为,20**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据、程序、标准,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有关部门配合不力,对犯罪标准认识有分歧等原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存在许多迫切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手续不规范《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和需履行的手续,应该说是比较明确具体的,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工作制度和规程,移送接办的程序和手续不规范,导致相关部门缺乏协调,相互配合不力,影响了《规定》的执行效果
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具体承担移送和接受案件的机构不明确,不统一
《规定》第5条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但对具体的移送和接受机构没有明确
工商机关以市局或区分局的名义正式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的公安机关以内部办案机构及工作人员盖章或签名接受或退回
目前,XX市工商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直接移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该局设立了受案中心接受移送案件
各区工商分局的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经济文化内保科
由于工商所、派出所都属于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执法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是工商、公安机关在各自内部机构职权范围的划分,不属行政区划,没有对应关系
因此,工商所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以分局或市局的名义移送给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
有的办案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其内部处室,严格说不符合有关规定
由于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较为复杂,哪个机构或工作人员能够代表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是一个需要明确的实际问题
(二)移送案件交接程序与手续不规范
表现在移送回执上,有的只盖办案机构的公章,有的还不盖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