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研究为杜绝以罚代刑现象,依法惩罚犯罪行为,20**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据、程序、标准,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有关部门配合不力,对犯罪标准认识有分歧等原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存在许多迫切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手续不规范《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和需履行的手续,应该说是比较明确具体的,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工作制度和规程,移送接办的程序和手续不规范,导致相关部门缺乏协调,相互配合不力,影响了《规定》的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具体承担移送和接受案件的机构不明确,不统一。《规定》第5条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但对具体的移送和接受机构没有明确。工商机关以市局或区分局的名义正式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的公安机关以内部办案机构及工作人员盖章或签名接受或退回。目前,XX市工商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直接移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该局设立了受案中心接受移送案件。各区工商分局的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经济文化内保科。由于工商所、派出所都属于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执法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是工商、公安机关在各自内部机构职权范围的划分,不属行政区划,没有对应关系。因此,工商所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以分局或市局的名义移送给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有的办案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其内部处室,严格说不符合有关规定。由于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较为复杂,哪个机构或工作人员能够代表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是一个需要明确的实际问题。(二)移送案件交接程序与手续不规范。表现在移送回执上,有的只盖办案机构的公章,有的还不盖章,有时使用的是第1页共8页《报警回执》。有的没有正式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只在移送回执上写上退回意见就退回移送机关;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以内部机构名义作出;通知书格式不统一,有的是有存根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有的以不予立案函发出。(三)案件材料处理不当。《规定》第6条和第8条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时需要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材料和不予立案后案卷材料的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但一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没有了下文,没有回复。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无从得知。案卷材料还在公安机关那里。有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虽告知了移送机关,但却以需保存案卷、执法监督等理由,不予退回案卷材料。有的公安机关让移送机关保存案卷材料的复印件。无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是部分还是全部,如果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都应“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否则既影响了行政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又破坏了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权威性。(四)退回案件的处理不规范。《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回的案件,没有一宗案件,工商机关提出异议。对公安机关不规范的接受、处理,也没有提出过书面异议,而转回依照工商管理法规进行处理。移送案件是经过层层审批,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决定的,公安机关退回了案件,该如何处理没有程序性规定。二、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实践中,对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时机有三种做法和观点:一是所谓的案前移送,也有的称直接移送。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不作行政处罚,而将案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案后移送,也称间接移送。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第2页共8页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