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规范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府办发〔〕338号)及发展微型企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内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简称
补助资本金)的审核、发放、使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本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符合规定的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应按相关规定提交创业计划书,县微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微企办)应对创业计划书进行审查,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1名工作人员,组XX县区微型企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县微企办根据创业申请人身份和经营行业确定每次会审具体参会人员,其中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经济信息、商务、工商、国税、地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必须参加会审
第六条评审小组对创业申请者创业计划的可行性、市场前景、解决就业能力等方面进行集中会审,参加会审人员2/3以上同意补助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补助资本金金额
审定结果在《报》、县政府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3—5天
第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创业者
创业申请者将由其本人实际投入的出资额一次足额存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将进账单交县微企办审验
县微企办向县财政局书面提交拨付补助资本金申请书,县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小组审定的补助资本金金额划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第八条补助资本金金额原则按创业申请者拟设微型企业的注册资本或登记出资额的30%至50%确定
参照s=q×k×n×m-r+e公式确定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
公式中s指财政补助资金;第1页共4页q指创业者拟创办微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k指行业鼓励系数(按0
5的系数范围进行确定);n指雇工人数(含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