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税制度存在问题与建议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意见进行讲述
其中,主要包括: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证券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典型的资金信托、从营业税角度看,目前税法对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对信托业务对未做任何规定、目前,信托公司在税务机关只能有唯一的税务登记证号、税收法定的原则、实际受益人负担原则、避免重复征税原则、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
在五年多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
而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从而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因此,本文对我国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只能用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丰富多彩的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信托课税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
一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一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
这就造成了对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
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税负与第1页共4页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产生的税负相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