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
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
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1
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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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