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补贴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第四条补贴对象
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
第五条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计30元,地方财政负担40%,计20元
地方承担的40%中,省辖市承担30%,计6元,县承担70%,计14元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发放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核定的我省20*年年底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及时将中央补贴资金拨付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畜牧局核定的省辖市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安排本级补贴资金,并迅速将中央和本级补贴资金下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等有关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能繁母猪养殖者手中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企业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
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
养殖场不论隶属关系,一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补贴
直补农民,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八条县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第1页共3页量
核实的时限为20*年7月底实际存栏量,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
核实采取分类登记公示确认的办法进行,首先由乡镇政府将养殖场户划分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和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两类分别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