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日岗位纪律考核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根据国家及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执行请假制度
请假期满,应当到给假领导处按时销假
未能按时销假的,视为假期的继续
未经请假,无故不按时上班的,视为旷工
每旷工一个工作日(一个工作日即为一天,下同),即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见附表)
旷工满天的,还应当扣除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未满天的,不享受当月误餐补贴;旷工天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天逾期不归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所有请假、销假,均应到局纪检组备案
工作人员因事不能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
每人每个月的事假不能超过一天
事假的时间计算可分为小时、半天和全天,累计满小时的,即视为一天
事假无故超过一天的,超出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极特殊情况下(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生病住院需要本人护理等),事假需天以上的,需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事假期间按旷工扣款标准的%处理
同时,事假超过天不足天的,还应当扣发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以上的,不能享受本月误餐补贴
科员申请事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应当经过主管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事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
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事假,应当经局长批准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病假
每人每个月的病假一般不能超过天
确因病情较重不能上班的,第1页共3页应当有正规医院(不包括个人诊所)的诊断书或者主治医生开具的病休建议书
病假的时间计算比照事假
病假期间的误餐补贴比照事假处理
科员申请病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
超过天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