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油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粮油经营管理,促进粮油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粮油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粮食局指导
第五条(经营资格)开办粮油批发企业,除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资格审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在本市开办粮油批发企业,应当取得*市粮食局或者区、县粮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油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开办专营粮油批发企业,向*市粮食局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开办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资格的情况报送*市粮食局备案
第1页共8页已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增加粮油批发业务的,须按前款规定取得《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临时许可)通过粮油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的单位或者个人,尚未取得粮油批发资格的,凭粮油商品交易所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向*市粮食局办理粮油批发临时许可手续后,可以批发合约规定范围内的粮油
第八条(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的执行)本市郊县生产粮油的单位或者农民,在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后,方可自营粮油
在政府部门下达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