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1994年分税制实施之后,我国以极快的速度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走出了中央和地方就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不断讨价还价的困境,传统的财政包干体制被废止,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进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并一直保持至今
可以说,1994年的分税制较好地调整了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收入与支出的关系,但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
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由省政府自行决定,这就在制度上留下了一个缺口
在利益驱动下,分税制造成的收入上收的效应就难免在各级政府间层层传递,省级政府的财力集中程度不断增大,从1994年到2000年的6年时间中,由16
8%上升到22
4%每年上升一个百分点
市级政府也在效仿,财政收入占到36
2000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净结余105亿元,而县、乡财政赤字增加
到2004年,省级财政收入占25
地(市)占366%,两者相加占62
说明实际上财力是在向省、市级集中
在财权越来越集中的同时
政府的基本事权却在下移
地方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1993年为78%,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即迅速下降,仅为44
3%,此后的十年间一直在这个水平徘徊
而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变化很小甚至增大,1990年为68%左右,2004年则微升至75%左右
可以看出,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政收入,约占财政总收入的50%~60%左右,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划分几乎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即分税制没有改变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格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责,带有非常强的外溢性特征,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理应由中央政府提供,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必须依此来确定
如果由财力严重匮乏的基层政府来承担,必然会导致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或严重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