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县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XX市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科级领导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县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交流对象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在同一职位担任正职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
在同一职位担任副职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
第六条在同一领导班子中担任正、副职领导成员累计满8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参加工作以后一直在同一部门工作,担任领导成员满3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从事人、财、物管理的单位正、副职领导成员,按工作需要适时交流
第九条新提拔担任领导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
第十条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第1页共3页暂缓交流: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第十三条干部交流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县直党政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或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五条干部交流,要充分发挥干部的个人专长,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按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