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也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八条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第1页共5页(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跨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权属案件
第十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