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人才引荐奖励制度【发布单位】818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7-16【生效日期】1998-07-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1998年7月16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前来投资,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以及向本市赠款物和无偿转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引荐外商对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按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
下同)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
引荐外商对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二点五奖励中介人
第四条第四条引荐外商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百分之一奖励中介人,还可按外商实际赠款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每300万美元为中介人安排一名外地或农业人口在本市XX县区入户,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五条第五条奖励中介人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中介人填写(XX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第1页共2页具的书面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上报;(二)外商实际进资额以及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商投资项目所在地以及受赠款物和接受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于15日内批复,发给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并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备案;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