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城管暂扣物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
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
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专用仓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
暂扣物品应当及时入库
暂扣物品入库时,专管人员应当对照《暂扣物品告知书》,一一核对暂扣物品,并由执法人员和专管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物品出库应当经同级城管执法部门领导的书面批准
由专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写明出库时间、物品的去向等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暂扣物品后十五日内作出处理第1页共3页决定
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被暂扣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暂扣的,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