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XX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的责任⒈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⒉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第1页共3页,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