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巡视制度第一条建立巡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为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视组成员及条件巡视组组长由正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组员分别从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纪委和州直党政部门以及离退休干部中抽调组成
第三条巡视范围及对象各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直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巡视组职权州委赋予巡视组具有巡视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建议职权
(一)有列席党委常委会等有关会议的参与权;有对群众反映强烈、线索比较具体清晰的有关问题的核实权;有对有关工作及干部任用的建议权
(二)有权向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资料、档案;可就有关问题与主要领导同志交换意见
(三)有权对被巡视地区或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提出问题并责成问题说明;建议转请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五条巡视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证政令畅通的情况;(二)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第1页共2页(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四)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六)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团结干事和述职述廉的情况;(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巡视方法(一)对八县和州直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二)针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