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66号(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稽查、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本行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以及管理情况等进行系统、规范的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我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和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本行审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省联社审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第二章审计部门和人员第六条本行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第七条本行独立设置稽核部并按照员工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配第1页共11页备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平。具备审计、金融、财会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二)从业能力。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稽核部总经理应具有六年以上审计、财会、信贷或支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道德及职业准则。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得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九条审计人员需参加由省联社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第十条审计人员待遇应不低于本行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第十一条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稽核部总经理的调整应及时向省联社报备。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参加后续培训,提高素质,鼓励取得审计师、会计师等相关业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第三章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稽核部负责对本行辖内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内控、预算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开展审计监督以及对本行重要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离任审第2页共11页计。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二)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三)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状况,揭示风险隐患,对管理缺位、违规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四)检查评价干部任职期间职责履行及其他相关情况,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五)按照省联社的要求以及总行统一布置检查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稽核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情况,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凭证、库存款项、有价证券、账表和文件资料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第十六条稽核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稽核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有权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议,就相关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稽核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稽核部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第十九条稽核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