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体现和运用
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活动的属性是涉及诉讼的专门活动,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诉讼性、程序性、法律性
因此,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做到:(1)鉴定的主体合法
即鉴定机构的设置和鉴定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职业道德标准等等,立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2)鉴定的程序合法
即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的制作、出示、质证各个环节都必须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合法性特征,只有合法才具备有证据力,具备了证据力的证据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即证明力
(二)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司法鉴定结论必须合乎有关的科学规律和科学原理
因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科学性,即司法鉴定过程是运用科学手段所进行的科学认识证据的过程,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决定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要求
(1)各种鉴定的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因为虚假的鉴定材料必然产生虚假的鉴定结论
鉴定材料的客观性是整个鉴定活动是否科学的前提和基础;(2)鉴定的设备、鉴定的过程、鉴定的程序设计必须符合科学原理,尤其是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鉴定的技术手段和程序,必须保持它的先进性,才能做到科学、准确、真实;(3)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必须要经过法庭质证,经得起庭审质证程序的检验,才能保证其科学性的本质
因此,立法必须明确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三)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司法鉴定必须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根第1页共2页据对鉴定材料检验的结果,独立地作出科学的判断
特别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形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