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推广和特殊情况下的种子扩繁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名、特、优种质资源和野生种质资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保护科研成果,依法保障选育者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试验种子,并按规定缴纳试验费用
第1页共5页其他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登记制度
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相邻省、自治区审定通过并适宜在我省生态区域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准予引种
非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