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见证取样制度XX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验测试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各方的监管作用,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市政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件的取样、送检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取样送检和检验测试报告的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有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建设(监理)、施工双方在本单位有资格的见证人员见证下与取样人员,共同取样、封样、送检,旁观试验,取回检验测试报告
该报告上必须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第二种类型监督抽样检测是指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测试部门或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监理)、施工双方配合下,随机取样检验测试
该报告上必须加盖“监督抽样检测专用章”;第三种类型监理、施工方自检是指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规范、标准的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单位内部或在对方人员的监督下取样,并经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测试单位测试,并出具报告;第四种类型普通取样送检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选购前作为质量鉴别、随货同行的检验报告和规范、标准规定的不作质量判定依据的各种取样、送检和报告
第四条可以作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检验测试报告是:1、盖有“有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的报告;第1页共3页2、盖有“监督抽样检测专用章”的报告;3、施工企业在建设(监理)人员监督下,有明确的保证试样真实、有代表性的责任人,并经监督抽样检测验证合格的自检报告
第五条受监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
(含焊接、机械连接)、水泥、混凝土(抗压、抗折、抗渗)试块、砂浆(砌筑、地面)试块、砌墙用砖、承重结构砌块、防水材料及质量监督机构认为应该增加的品种、对重要工程或工程重要部位应该增加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