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第1页共8页(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
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