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
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
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以及以项目形式将资金落实到规定范围和用途等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
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
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不定期的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
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稽查前期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稽查范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托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
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第1页共3页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
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
随机走访农户,听取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