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工作要求xx市定点培训机构工作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和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工作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在本市范围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参与竞标,竞标成功后,向符合政策要求的培训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第三条本要求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目标的教育训练活动。第四条享受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的对象。有培训意愿,当年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在我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劳动年龄段内本地被征地农民、外来务工劳动者。第五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培训对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培训对象的整体素质。第二章招生宣传第六条除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招生宣传外,培训机构可根据本机构所承担工种、等级的办班计划制订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进行招生宣传。第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可利用自身资源,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多渠道宣传,也可深入街道、社区和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宣传。第1页共7页第八条招生形式和宣传内容应按照要求报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部门备案,不应进行虚假宣传和宣传与就业培训无关的内容。第三章报名收费第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应设立报名处接受报名,在报名时应及时对报名对象宣传培训的政策。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初步审核报名对象是否符合免费培训的要求,对不符合免费培训要求的对象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做好沟通和处理。第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对不符合免费对象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培训费用的,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开具发票,将发票发放给缴费学员。第四章基础设施第十二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其服务规模、服务形式、培训目标与内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条件。第十三条定点培训机构具有相对稳定的教学、实训、办公场所,对使用场所应具有产权或以法定合同形式确立的使用权,其中采用租赁形式的,租期不应少于12个月。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第十五条培训教室、实训场地设施与培训教学内容、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教学需求,并应配有:教学和实验、实训设备设施及其材料,教学辅助设施(如计算机、多媒体投影仪、图书资料等)。第十六条培训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教学、实训、办公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后勤保障工作人员及设施配备齐全,后勤保障系统完善。第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在醒目位置悬挂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标牌和公示重要的培训信息。第五章教师队伍第十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合理配置师资,根据培训性质、教学形式和内容的特点确定合理的师生比例和恰当的专兼职教第2页共7页师比例,其中:——培训机构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教职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专职教职人员;——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比例中,专职教师的比例应不低于20%。第二十条对于自身教师资源不足的培训机构,同其他机构联合建立教师资源库的,应将联合办学机构及其聘请师资的情况报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确认当期培训班的培训教师。第二十二条定点培训机构选用的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教育教学的工作背景,理论功底厚实,实践经验丰富,符合从事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二十三条定点培训机构应与非本机构的任课教师签订聘课协议书。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理论授课教师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实训操作的教师应具备相应工种、相应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六章实施教学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商核准的章程和条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