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2XX年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49222019年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区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记录及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第1页共10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局法制科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
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