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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0628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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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0628附件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2012年,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探索建立小农水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建设。具体要求如下:一、选择条件中央补助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和600万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安排3个和2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XX县区(以下简称示XX县区)。示XX县区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等额上报。示XX县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开展过中央财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示范)且成效显著的县。(二)工程类型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代表性,具有发挥示范作用的优势。(三)地方财政能够落实投入,农户筹资投劳积极性高。(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较好,县级政府与灌区管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规划、水价改革等方面能密切配合,有推动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的积极性。(五)大中型灌区上游水源工程及骨干工程条件较好;小型灌区水源工程条件较好;井灌区机井、提水设备完善。(六)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较好,管理的灌溉面积超过全县灌溉面积30%。项目区农民合作组织建设较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的能力。二、建设目标继续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支持农民合作组织承接项目建设管理,完善“民办公助”机制,着力解决农田灌排工程管理体制、水量计量、水价改革和水费计收等运行机制问题,逐步建立农田水利良性运行机制,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第1页共3页三、建设内容(一)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小型灌区水源及田间工程建设,计量设施配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及智能计量设备配置。(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加强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直接承接项目,成为项目申报、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的主体,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管理能力。大中型灌区建立“水管单位+农民合作组织+农户”的供水管理及水费计收模式。小型灌区明确农民合作组织在工程管护及水费计收中的主体地位。高效节水灌区要积极探索新的建设和管护模式,培育集产供销与灌溉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水价改革。示XX县区要推进农业终端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费计收体制,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四、补助标准具体示XX县区的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因地制宜确定。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其余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和农民筹资投劳落实。地方各级财政要足额落实资金,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农民筹资投劳比例不得超过1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供水计量设施设备配套,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执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和推进终端水价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时,要重点向示XX县区倾斜,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五、建设方案编制要求第2页共3页示XX县区单独编制201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0)和标准文本(见附件11)。申报主体必须是农民合作组织(标准文本“项目基本信息”中的“项目单位”)。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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