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木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外来人员需在场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第1页共7页产生活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