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规范发展党员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试行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预审对象1、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2、拟转正的预备党员。二、预审内容主要审查入党对象或转正对象的入党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政审情况是否清楚,培养、教育、考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现实表现是否突出等。重点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1、入党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转正对象是否符合转正条件;2、群众是否满意;3、各项材料是否齐全;4、发展对象的培养程序、转正对象的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三、预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政审基本材料、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培训结业证书。私营企业主等其他社会阶层提出入党申请的应提供企业守法经营、企业纳税、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党内外群众认可、私营企业主自我鉴定等材料。要求转正的预备党员还应提供《入党志愿书》和书面转正申请。四、预审程序1、支委会做好考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相关工作;2、支委会讨论(上级党组织是社区党委的,还应由社区党委会进行讨论);3、区属党委、党工委分管书记或街道组织员审查;第1页共3页4、吸收私营企业主等其他社会阶层入党时,报有关材料至区委组织部预审;5、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同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谈话,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6、区属党委、党工委1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基层党委、总支、支部通知预审结果。五、预审结果1、预审合格的,对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对象进行公示;2、经预审认为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责令支部限期改进,改进后再进行预审;3、发展对象暂不具备入党条件的,通知其所在支部,由支部书记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指明努力方向,推迟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发展对象暂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基层党组织要继续加强培养教育。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中共XX县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关于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的意见市直各党委、总支、支部:近年来,市直各级党组织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以来,发展党员工作走上积极、健康、有序的轨道,有效地加强了党的建设,提高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进一步严格入党手续,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经研究,现就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的目的意义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依据,加大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查把关工作力度,防止违反程序发展党员的现象发生,杜绝假党员的滋生,进一步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员队伍素质,着力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基第2页共3页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有益探索。二、预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1.预审的对象预审的对象为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并经支部确定了的发展对象。2.预审的有关材料需要进行预审的材料。预审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簿(是团员的应有团组织的推优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党小组推荐意见、支委会意见等。3.预审的有关程序及要求(1)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基层党支部必须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2)市直各党委、总支、支部必须将有关材料报市直机关工委预审。通过预审,查看基层培育教育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必要材料是否齐全。市直机关工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十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