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三责险的制度体系
【摘要】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也大幅度增长
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护弱者利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促进社会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普遍做法
××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强制保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状况的介绍,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达到对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体系进行分析的目的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历史演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
建立科学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增强肇事人的基本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年《道路交通处理办法》颁布后,我国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推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截至××年,已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地方性立法推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渐显示出其局限和不足:一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交通事故进入多发期
据统计,××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约为万起,造成约万人死亡、近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亿元
与年相比,年时间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增长、死亡人数增长、受伤人数增长、直接经济损失增长
二是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数量和金额大幅上升
原有的地方性强制保险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但由于其效力层次低、覆盖面有限、赔偿标准不一、保障的随意性较大,难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
××年月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第1页共4页安全法》
该法第条规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