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全市系统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的承办、审核、审批等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应参加与本人有直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二)行政许可案件的办理;(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四)群众投诉的查处;(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为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的代理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4)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回避的形式,主要有执法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决定回避等
第六条符合回避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所在专卖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局长或副局长的回避,应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中,发现负责案件第1页共3页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行政执法程序终结之前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行政程序结束后不得提出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如有证明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的,应随书面申请一并提出
如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