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
公示粮食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及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二)执法依据公示
公示粮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三)执法程序公示
公示粮食行政许可程序、监督检查工作流程等;(四)执法期限公示
公示在粮食行政许可、处罚、复议中,可能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执法期限;(五)执法结果公示
公示行政许可结果、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六)执法监督的公示
公示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包括
书面、网络、报刊、公告栏以及其他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本局将机构职责、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行政许可程序、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执法结果、执法监督方式等内容在《扬州粮网》、公告栏、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方便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监督检查科
在公示后15日内应将公示内容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时间为一个月,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页共3页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