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2009-3-25XX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接受监督工作,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执法,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和省检察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下列工作制度
一、决策通报制度(一)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
每年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不少于二次
(二)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总体情况、部署和决策;检务保障情况;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检察工作事项;人民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三)决策通报可以采取召开情况通报会议、寄送书面信息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人民检察院要保证决策通报的及时性
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要适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同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会议参与制度(一)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每年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不少于二次
(二)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长座谈会、工作会,第1页共8页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三)人民监督员主动要求参加检察工作会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意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的要求
(四)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时,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会议的具体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保障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建议等权利落到实处
三、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