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制度与恢复性司法之契合今年4月20日,法治日报以《司法所调查结论将做量刑参考,社区矫正调查制度在京首度引入刑案审理》为题,报道了北京XX县区法院在受理王某故意伤害案之后,针对王某因朋友去歌厅丢了手机,怀疑万某而发生打斗致人损伤,事后王深悔其过,已赔偿被害人巨额损失获得谅解的情况,探索性地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案件,委托王居住地的司法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收集的王某工作单位、居委会及其家人邻里对王的平时道德评价,写成调查报告,在法庭当庭审读,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判处
该调查报告被法庭采纳,对王某作了从轻判处
①北京法院系统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审判的首例之作,一时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诸多议论
笔者也曾发表掘作趁了一番热闹
②说心里话,我比较赞成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者启用“社会调查制度”,使法庭量刑时参考其平时的一贯表现,决定恰如其分的刑罚
实现刑罚“改造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本目的
时隔5个月之久的9月,XX市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社会调查的概念及原则、社会调查的组织、社会调查的开展、社会调查的方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庭审核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社会调查报告不但应作为对未成年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且应作为法庭教育、判后帮教措施的依据之一
于是,在重庆地区,“社会调查制度”获得司法确认,已经“名正言顺”了
③说到社会调查制度,不禁使笔者想到国外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有关理论
在国外,“恢复性司法”具有一系列内在的理论依据支撑其在刑事领域中的地位
所谓“恢复性司法”,是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区的共同参与和平对话、协商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以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基本目标,并达到补偿被害人,改造被告人之效果的一种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
④很多学者研究表明,恢复性司法能充分发挥犯罪人的复合性羞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