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监督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
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统筹利用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力量在审计监督中的作用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财政审计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1页共6页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上一年度所作审计工作报告中所列重要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人大常委会对在本级预算执行中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